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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29896Y/2025-0027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5-04-23
名称: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政策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5-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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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24  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修订编制《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以下简称《裁量标准》)。现将《裁量标准》解读如下:

  一、《裁量标准》制定的背景

  (一)现行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于2020年5月1日制订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由于裁量标准有效期将过,且该标准的部分情节已无法满足现今的执法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增强裁量标准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对该标准进行修订。

  (二)我市为依法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规划和管理,建立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长效管理机制,制定了《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我局需根据该条例,制定更有针对性、具体化、符合本市工作实际的《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广告标牌设施)》。

  (三)《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第三十六条对停车设施需上传数据的范围、内容和期限进行了明确,以此构建全市范围内的停车设施联网管理制度,并针对未按要求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信息的行为明确了罚则。为确保联网管理制度的可行性和执行效率,我局需制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停车信息管理)》。

  (四)我局已于2022年1月17日制定印发了《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气污染防治)》,有效期至2027 年1月10日。由于原裁量标准未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涉及交通运输局职能的违法行为放进标准中,且《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于2025年4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提高执法精准度,防止过罚失当,我局需要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职责分工,在原裁量标准中增加相关内容,对原有的标准进行修订调整。

  (五)《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第五十二条也明确对应的罚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该条例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为切实加强机动车维修领域污染防治执法监管,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我局需制定《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

  二、《裁量标准》制定的主要依据

  《裁量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东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东莞市机动车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东莞市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

  三、《裁量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四)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四、《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违反条款、处罚依据、违法程度、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处罚标准。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明确了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裁量标准和适用条件;

  (二)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的,明确了适用不同种类行政处罚的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违法程度、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确了确定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

  城市道路路政的裁量标准共33项,1-21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2-33项是关于对违反《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情节设定主要考虑其是否在限期内改正,是否发生安全事故和危害后果,能够以具体量化的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均使用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不适用具体量化指标作为裁量情节的,一般结合改正情况和危害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广告标牌设施部分的裁量标准共1项,主要以户外广告牌设施的拆除情况和设置位置对公路安全的影响程度作为裁量情节。

  停车信息管理部分的裁量标准共2项,主要以未提交上传的数据数量和查处次数作为量化指标设定裁量情节。

  大气污染防治部分的裁量标准共11项,针对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的工程建设、维修与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的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主要以限期内改正情况,是否发生严重扬尘污染后果和查处次数作为量化指标设定裁量情节。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的裁量标准共1项,针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并采取有效防治污染措施的违法行为,主要以是否限期内改正和查处次数作为量化指标设定裁量情节。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城市道路路政 广告标牌设施 停车信息管理 大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维修固废污染防治)图文解读.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