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保障《实施办法》顺利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与必要性
东莞地处珠三角东部,境内河网密布,通航条件较为优越,具备良好的航运发展条件,因此,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市内河水路运输已初具规模,逐步沿河建成了一批码头设施。由于当时《港口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港规》”)、《港口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尚未实施,对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机构尚未建立或完善。因此,早期建设的码头均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建设、环保、防洪、消防等方面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未取得港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资料,且历史资料难以补办,这类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时无法按《港规》要求提供申办材料,难以按照正常的要求和程序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鉴于老旧码头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规范老旧码头的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促进老旧码头安全生产,原市港航管理局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及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了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工作方案,在进行检测评估并满足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解决了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问题,也有利于交通部门公平公正开展港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但由于工作方案所依据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2018年底被废除了,老旧码头经营资质管理的政策依据变得不明朗。对此,省交通运输厅在多地开展专题调研后,于2020年出台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要求各地参照深圳模式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为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确保老旧码头持证合法经营,规范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的资料要求,有必要制定该《实施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订);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四)《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
三、预期效果和影响(目标任务)
解决了老旧码头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缺失而无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问题,允许老旧码头通过检测评估和提供替代材料的方式证明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同时对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和工作要求,疏堵结合,既解决了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难题,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又防止不符合港口规划和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码头进入市场,维护了港口市场秩序,促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共分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工作原则、适用情况、申请资料要求、其他要求、实施期限等七方面内容。主要聚焦老旧码头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痛点,提出了采用“码头定期检测评估”和“建设阶段海事、航道、水利等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及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替代“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解决办法,并明确了针对老旧码头的其他工作要求,既有效解决了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难题,又防止不符合港口规划和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码头进入市场。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