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湛江市粤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3-12-18 14:2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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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粤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3〕055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3年10月14日11时12分,驾驶员蔡爱恩驾驶粤GK642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1505挂在东莞市虎门镇上南路被联合治超行动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虎门交警大队停车场地磅系统检测,该车车货总重53.2吨,超限4.2吨。我单位执法人员何荣华、刘治平经调查,发现湛江市粤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有为道路货运车辆粤GK642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1505挂超限超载配货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湛江市粤兴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轻。

三、根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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