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黄守先)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4-15 16: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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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守先: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1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1月31日09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陈伟峰、赖庆林在东莞市水乡大道梅沙红绿灯路口对粤SDU7285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黄守先驾驶粤SD7285小轿车通过支付宝小程序哈啰打车接单,搭载一名乘客从东莞市麻涌镇真实惠购物(漳澎店)到洪梅镇政务服务中心。乘客手机显示费用为22.78元,驾驶员手机显示收费18.75元。执法人员现场核查粤SDU7285小型轿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441900059875),当事人黄守先现场无法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查,发现当事人黄守先使用粤SDU728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查询结果截图、手机收费截图等证据为证。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当事人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被第一次查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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