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定勇: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154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于2024年04月03日15时40分在东莞市横沥镇新城路田坑村委会红绿灯前路段涉嫌使用粤SDY215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予以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