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147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4月12日10时01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润丰路大盛村段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郭胜才驾驶粤SJ1155(黄)重型自卸货车,车上载有泥土,该车车主和经营者是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司机现场不能出示《道路运输证》。经调查,东莞市荣燊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SJ1155(黄)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J1155(黄)重型货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本年度你(单位)使用重型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限期内未能改正,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