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建波: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46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2月22日09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常平镇东莞东站的士站出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牛建波使用粤S5C98V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