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辉明: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167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刘辉明使用粤SDP0575小型轿车于2024年04月29日15时45分在万江街道万道路农家酒楼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约车平台数据截图、现场照片、网约车合规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