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89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2月23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林树雄、陈志超在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交通分局对粤SJ9237重型自卸货车司机夏永林就2024年2月22日10时48分于东城街道新源路超限运输被治超联合执法组查处一事进行调查询问。经调查,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夏永林是该公司聘用司机,该趟运输由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排粤SJ9237重型自卸货车装载水泥渣,计划从东城街道怡丰路运至东莞市中堂镇北王路,运费300元一趟,现场发现粤SJ9237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2023年3月4日,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城分局执法人员韩伟华、陈志超约谈了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淦松,其清楚2024年2月23日调查情况,现场执法人员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4〕040001号),要求其于2024年3月24日前按规定整改完毕。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东莞市启盈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程度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