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鲁钦)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5-30 14:19:06
  • 【打印】
  • 分享到:


鲁钦: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7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3月25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东坑镇东坑大道杨梅岭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鲁钦使用粤SDQ1608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乘客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营运证信息、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31日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