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5-30 14: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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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津粤钢铁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7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2月27日09时0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润丰路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吴广恩驾驶粤AAE416(黄)/粤ANF99挂(黄)重型货车,运费是当事人收取,经系统查询粤AAE416(黄)的车主是当事人,该公司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件有效,粤AAE416(黄)的道路运输证已注销,该车属于无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使用粤AAE416重型货车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案件证据材料、责令改正通知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本年度当事人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被第一次查处,未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未按规定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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