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骏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190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5月20日15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对由驾驶员梁战军驾驶的粤SY6313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05月17日02时05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5848公里100米路段超限超载被治超联合执法人员查处一案进行补充调查,经调查,该车车主东莞市骏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该车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梁战军,车上运载的货物为泥土,由东莞市骏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从东莞市清溪镇青皇盛豪公司运载到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河道工程,运费由该公司负责收取,经检查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且无法当场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Y6313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05月17日02时05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5848公里100米路段涉嫌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道路运输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一年内第3次被查处及以上,且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14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