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6-28 08:53:17
  • 【打印】
  • 分享到:


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204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4月16日09时4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铭伟、陈锦涛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银瓶路路口路段依法对由驾驶员韦延利驾驶的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经调查,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车主为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韦延利,车上运载的货物为泥,由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排从东莞市清溪镇铁松运载到惠州市惠城区,该趟运输行为由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安排实施,此趟运输运费为900元,运费由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结算收取,经核查,惠州市瑞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发现当事人使用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04月16日09时49分在东莞市清溪镇铁松银瓶路路口路段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2024年04月19日,执法人员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于2024年05月18日前)改正完毕。2024年05月20日,经复查,结果显示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在限期内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完毕,以上有车辆道路运输信息查询结果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当事人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粤L77121重型自卸货车)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一年内第1次被查处,后经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完毕,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8日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