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6-28 08:5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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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盛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20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月26日12时45分,我单位在东莞市石排镇东部快速桥底开展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名下桂E07023大型客车停靠在路边上客。经查,该车办有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范围是市际、省际包车客运,核定线路是北海至广州;车上载有20名乘客,分别在东莞市塘厦镇、石排镇上车,去往贵州省;该趟运输为包车客运,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包车合同;乘客张文元在塘厦镇上车,去往贵州省兴义市,车费280元。当事人使用桂E07023大型客车有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的行为。以上事实,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乘客询问笔录、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包车客运经营者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被第二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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