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友明: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147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4月01日15时5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万江107国道国通物流门口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赵友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粤EDX1558小型轿车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约车平台数据截图、网约车合规查询截图、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6月2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