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河池运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都安汽车总站: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239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5月05日10时13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邓屋跨线桥底对你单位车辆桂M82580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进行检查。该车车上共有8名乘客,其中1名在东莞市桥头镇山水江南红绿灯处上车,车费为200元。该车起点为广西都安县汽车总站,讫点为惠州市汽车站,主要途经点为G75、S52上林、S40、G80肇庆、广州、东莞,中途无停靠点。经调查,你(单位)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7月1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