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MMQJ174):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263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8日09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邱荣强、陈锦涛对由驾驶员李小波驾驶的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因超限超载于2024年07月05日16时54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被东莞市清溪交警部门查处进行补充调查,经调查,驾驶该车的是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李小波,车上运载的货物是模具,是从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运载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该趟运输由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安排实施运输,该趟运输要收取运费370元,由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结算运费,经核查,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于2024年07月05日16时54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涉嫌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使用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有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停止经营,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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