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文: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289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唐文于2024年08月01日15时02分在东莞市石碣镇莞深高速收费北站出口被查使用粤ADJ4162网约出租车搭载2名乘客从广州市增城港顺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前往东莞市高埗镇富强供应链有限公司,其时车资已通过滴滴平台进行结算支付。经查,当事人唐文所驾驶的车辆粤ADJ4162是属于广州市荣浩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该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其本人是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其涉嫌使用粤ADJ4162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二、以上行为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网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电子证照、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网约车平台数据截图、省执法系统案件查询证明等证据为证,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2024年内截至案发时在广东省内系被第一次查处,其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