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邱: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2746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2日20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厚街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我单位执法人员分别对司机卢邱及乘客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2024年07月02日晚上,卢邱使用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靖州县运载6名乘客到深圳市光明区、惠州市等地,运输费用为每人305元,有支付凭证,运费收益归卢邱所有。经核实,卢邱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机关认为你涉嫌使用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15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