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伟畅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272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25日14时50分,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使用粤SV1922重型自卸货车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司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司机身份证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三次以上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东莞市伟畅运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30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