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08-30 08: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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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军: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29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26日10时00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桥头镇广龙高速桥头站出口日常稽查,发现李忠军使用粤LD83561的小型轿车运送1名乘客。经调查询问,该趟运输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滴滴”平台)接单,从惠州市仲恺区运送到东莞市燃机热电有限公司,扣除平台费用后的运费为64.8元,李忠军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李忠军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订单截图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决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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