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平华: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323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彭妮妮于2024年8月9日15时25分会同凤岗镇五联村委工作人员到凤岗镇碧湖大道五联路段松高巷教练场检查,发现该场地负责人刘平华安排学员刘振球在该场地开展培训业务。2024年08月13日9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范芳亮、曾必文检查该场地发现粤SX389学教练车正在开展培训,东莞市品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老板刘平华安排教练使用该车带学员杨克军进行驾驶培训。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东莞市品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凤岗分公司已注销,安排驾驶培训的行为主体是刘平华。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有涉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2024年3月12日,我单位已对刘平华涉嫌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一案(441924202400017)进行第一次查处并责令改正,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学员学费转账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二次查处,属拒不改正情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9月1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