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30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陈明宏、曹升华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对粤S7DL55轻型货车于2023年7月火灾前危险品运输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粤S7DL55轻型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行为。2023年5月下旬该公司使用粤S7DL55运输胶水粘合剂(成分包含醋酸乙酯、环己酮、环己烷等危险品材料)到厚街门市销售部。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关于东莞万江巨力粘合剂科技有限公司“7·23”一般火灾事故结案的通知》、行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该违法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9月18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