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仁汉: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书号:粤东交违通〔2024〕0303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通知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你于2024年07月31日20时30分使用粤S25X59小型轿车在东莞市虎门镇高铁站北河路(废弃停车场)搭载3名乘客,从虎门镇高铁站北河路到长安镇咸西旧货市场,车费是50元人民币,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本机关认为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车辆、视频资料、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的权利。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09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