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浩: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56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5日0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赖庆林、陈伟峰在东莞市水乡大道梅沙红绿灯路口对粤SDM3221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驾驶员孙浩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搭乘一名乘客从东莞市麻涌镇恒大滨江左岸南门到东莞市望牛墩镇洪屋涡水道东侧(东莞西站)。乘客手机显示付费14.37元,驾驶员手机显示收费18.17元。经核查粤SDM3221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粤交运管许可莞字441900061370号)。驾驶员孙浩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4〕13004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图片、车辆行驶证图片、道路运输证照片、打车软件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为证。执法人员查询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孙浩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