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邱:《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10-17 09: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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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邱: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57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2日20时3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厚街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广深高速南行出口开展执法检查时,查获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非法营运。我单位执法人员分别对司机卢邱及乘客进行询问调查,经调查得知:2024年07月02日晚上,卢邱使用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从湖南靖州县运载6名乘客到深圳市光明区、惠州市等地,运输费用为每人305元,有支付凭证,运费收益归卢邱所有。经核实,卢邱没有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本机关发现当事人卢邱使用粤A243DR(临时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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