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525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7月08日09时5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邱荣强、陈锦涛对由驾驶员李小波驾驶的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因超限超载于2024年07月05日16时54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被东莞市清溪交警部门查处进行补充调查,经调查,驾驶该车的是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聘请的驾驶员李小波,车上运载的货物是模具,是从东莞市清溪镇荔横运载到东莞市清溪镇三中,该趟运输由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安排实施运输,该趟运输要收取运费370元,由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负责收取结算运费,经核查,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东莞市俊明货运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现当事人使用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于2024年07月05日16时54分在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路段有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当事人使用粤SH2770重型栏板货车有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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