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11-15 14: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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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C194J86G):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387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10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朱启弟、邱荣强在东莞市清溪镇银瓶路铁松村委会红绿灯路口路段依法对由驾驶员朱朋驾驶的鄂FFS590(鄂FRR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检查,经调查,鄂FFS590(鄂FRR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枣阳市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鄂FFS590(鄂FRR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驾驶该车的驾驶员为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朱朋,车上运载的货物为石子,由枣阳市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排从惠州市惠阳交投运载到东莞市凤岗镇骏宇搅拌站,该趟运输要收取运费,运费由枣阳市旭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经检查该车在运输过程中存在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且无法当场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鄂FFS590(鄂FRR44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10月10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清溪镇银瓶路铁松村委会红绿灯口路段涉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的规定,你(单位)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行为一年内第2次被查处,且无法当场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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