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志勇: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2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1月05日10时2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吴荣波、林成樟在东莞市茶山镇站前西路段对司机来志勇驾驶的粤AAZ2715小型轿车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得知:司机来志勇在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车费共约为55元,车上搭载有两名乘客,其中一名乘客是从广州市增城区前往东莞火车站。经系统查询,粤AAZ2715小型轿车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司机来志勇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本机关认为你来志勇有涉嫌使用粤AAZ2715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结果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查询结果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来志勇改正违法行为,拟予以警告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