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元瑞: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95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8月16日0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南城街道候机楼门口路段对粤SD01303小型轿车进行检查,发现谢元瑞使用粤SD01303小型轿车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接单,搭载乘客从东莞市南城蛤地站地铁站B口到东莞市天安数码城B1区,通过滴滴出行平台收取车费7.25元,谢元瑞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订单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信息查询、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29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