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11-29 09: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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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交通运输集团化州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38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08日9时,本机关执法人员核查东莞市石排镇下沙加油站旁非现场执法监测点数据时,发现2024年10月4日18时38分当事人名下的粤KP8923大型普通客车停靠在上址上客1人。经查,该车属办有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是县内、县际、市际班车客运;该址非核定停靠站点。当事人使用粤KP8923大型普通客车有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省执法系统营运车辆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你(单位)使用粤KP8923大型普通客车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第三次以上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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