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艳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23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30日10时15分 ,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麻涌镇润丰路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冯先允驾驶粤SM9218(黄)重型自卸货车,车上载有泥,粤SM9218(黄)实际经营者是当事人东莞市艳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运费是当事人收取的,经系统查询,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粤SM9218(黄)车辆道路运输证处于注销状态。当事人使用粤SM9218重型自卸货车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当事人关于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未按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不符合首违免罚,违法行为情节一般。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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