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亮:《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4-12-31 14: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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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亮: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58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1月18日15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范芳亮在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东实旗晖花园路段对粤SA06905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东莞必达畅行科技有限公司,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查询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该车驾驶员阳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阳亮陈述其驾驶粤SA06905在阳光出行平台接取本案网约车订单,从东莞中象藤器制品公司东北门运载乘客前往凤岗镇顺达科技园,APP订单详情显示乘客支付车费23.52元,驾驶员收取车费16.98元。阳光出行APP证件展示有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查询东莞市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业务管理平台,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是东莞市行政区内网约车平台企业,结合本案网约车订单行程位于东莞市行政区内,认定北京假日阳光环球旅行社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派出本案网约车订单。本机关认为你阳亮使用粤SA06905小型轿车于2024年11月18日15时00分在东莞市凤岗镇金鹏路东实旗晖花园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结果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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