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明途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2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24日10时0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东莞市明途物流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豪在现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东莞市明途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目前该公司名下车辆均正常营运中。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涉嫌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登记表、案件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东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28条),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