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受委托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629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4年10月18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中堂水道石碣段右岸鹤田厦渡口上游约100米处进行的东莞市挂影洲围鹤田厦排站重建工程(一期)水利工程涉水项目涉嫌有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该工程涉水项目为围堰,呈梯形状,向河堤突出约20米,沿河堤上长约40米,下长约45米,用于拆除原有鹤田厦排站的出水箱涵后重建新的出水箱涵,当时正在施工。该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建设单位为东莞市运河中心,施工单位为你单位星辰利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由航道管理部门许可该项围堰作业的施工许可,有涉嫌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相关询问笔录和拍摄了现场照片,并根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东交责改〔2024〕10001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在整改期2024年11月17日前向航道管理部门补办手续并获得同意,并拆除建筑物、设施。2024年12月03日上午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再次到东莞市挂影洲围鹤田厦排站重建工程(一期)水利工程现场进行复查。经复查,项目负责人称因办理航道水上水下施工涉及多部门相关报批手续,过程较为繁琐,你(单位)于11月16日向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责令改正时间延期至2024年12月02日,但至复查当天(12月03日)仍未获得航道主管部门的许可,整改期间并未停止施工。上述情况违反了《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航道行政)》(航道行政序号:6),在五至七级航道上未经航道部门批准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经核对《广东省东莞航道事务中心2023年内河航道养护标准表》,东莞市中堂水道石碣段属六级航道),限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依据《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施工,本机关拟对你(单位)给予人民币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