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仕高: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61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2月06日10时1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叶柳萍、陈树雄联合石排交警大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一科、茶山交通运输分局在东莞市石排镇从莞高速收费站出口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途经上址的粤LD9453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粤LD94536小型轿车办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主是曹继强;当事人梁仕高借用该车,自己用于网约车经营业务;被查时,梁仕高驾驶该车运载乘客黄明高,从惠州市德毅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去往东莞市石排镇;该趟运输是梁仕高通过哈啰网约车平台接单的,平台显示司机收取车费27.39元;梁仕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梁仕高有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有驾驶员询问笔录、现场笔录、乘客询问笔录、乘客支付车费手机截图、司机收取车费手机截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6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