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13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16日10时2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张智峰、黄文超在常平镇超限检测点办公室对罗永满驾驶粤L61170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0月12日23时45分在东莞市常平镇东江大道路段被镇治超联合行动中查处进行调查。经查,车上装载泥土,在凤岗镇金城路东宇阳电子厂建筑工地装载,准备运到惠州市沥林镇。运费1414元。经运政系统查询,该车粤L61170《道路运输证》已经注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4年10月30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0月30日,致电司机罗永满要求协助配合调查,罗永满没有给于配合。2024年10月30日经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粤L61170重型自卸货车仍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从业资格证、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