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鑫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13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16日10时2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张智峰、黄文超在常平超限检测点办公室对罗朝驾驶的粤L87123重型自卸货车于2024年10月12日22时10分,在常平镇东江大道路段被镇联合治超行动中查处进行调查,经查,车上装载泥土,在凤岗装车运往惠州沥林镇,在运输中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且不能及时纠正。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道路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一年内被第三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