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晟铭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49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06日01时34分,你单位车辆粤SJ8728重型自卸货车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江大道(石水口路段)涉嫌超限超载被本机关治超办查扣。经调查,该车装载货物为泥土,现场检测车货总重40.18吨,比4轴车规定31吨总质量超出9.18吨,从东莞市常平镇运往东莞市桥头镇,运费250元归你公司所有。经查询,你公司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SJ8728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第三次被查处及以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