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志耀:
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催告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催告书号:粤东交催〔2024〕0087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因你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本机关于2024年08月15日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决定,决定书文号为粤东交罚〔2024〕02959号。你逾期未履行义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缴至指定银行,账号直缴国库。
三、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你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本机关将依法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2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