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1-14 10:32:07
  • 【打印】
  • 分享到:


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11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1月12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王爱文、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DX663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是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查询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44030400000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签订有租车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包含司机服务,本趟行程是运输乘客从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731号前往东莞市凤岗镇天堂围农贸综合市场,车费按合同约定每月结算。驾驶员叶海钿陈述,深圳市深港机动车驾驶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实际使用粤BDX6636,其是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租车费用是每日400元(含司机服务),车费按合同结算,行程如上所述。乘客冯仲勋陈述,其是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东莞检测院的员工该趟行程是通过公司专门交通出行联系群联系该车,不清楚车费,公司与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合同,费用由公司支付且不能提供费用凭证。发现深圳市华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粤BDX6636小型轿车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14日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