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57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10月21日10时0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曾必文、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JD61387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劳金其,实际使用人是李健,驾驶员李健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粤JD61387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李健陈述,其在花小猪打车平台接单,乘客从广东省江门鹤山京东便捷超市前往东莞市凤岗太顶五金制品厂,执法人员检查时结束行程订单,从平台收取车费212.01元。乘客江兴容陈述,其通过花小猪打车平台下单联系该车,在江门鹤山京东便捷超市上车前往东莞市凤岗太顶五金制品厂,微信支付了车费289.78元,支付宝支付了高速费117元。粤JD61387该趟行程显示派单地是广东省江门市,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花小猪打车平台所属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在江门市有江门分公司,查询微信小程序“道路运政一网通办”经营业户信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有道路经营许可,是营业状态。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使用粤JD61387小型轿车有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道路运政一网通办信息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小型轿车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四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14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