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1-14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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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40428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4年09月13日10时22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熊金平、李奕在东莞市虎门镇富民农批市场停车场旁新安路查处一台赣E48050中型罐式货车,发现该车车厢内装满了成品柴油(约有4吨),该车的驾驶员韦继杨于2024年09月13日10时20分驾驶该车从东莞市虎门镇富佳停车场出发,目的地是虎门镇富民停车场,在运输途中被执法人员查处。2024年09月14日,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委托郑必和到我单位配合调查,经调查,本次运输是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运输自己公司的柴油。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有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行为,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以上事实,有车辆、视频资料、驾驶员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广西速风加油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并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指定银行,账号东莞市财政局代收费专户,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五、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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