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鑫龙贸易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04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MW972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4年12月19日06时53分在东莞市常平镇国道G220线2535公里500米路段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经查,车上装载砖渣,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粮库一路装载运往惠州市沥林镇,运费1000元,经省运政系统查询,粤BMW972重型自卸货车是注销状态。执法人员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深圳市金鑫龙贸易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在2025年1月3日前整改完毕。2025年1月6日经广东省交通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查询,该车仍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你(单位)使用重型半挂牵引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一年内被第四次以上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