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显龙: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15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07日10时0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陈树雄、叶柳萍联合石排交警大队、从莞高速交警大队在东莞市石排镇从莞高速收费站出口开展联合执法、高速治超行动时,对途经上址的粤SDR9358小型轿车进行检查。经查,粤SDR9358小型轿车办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主是快快汽车租赁(东莞)有限公司;当事人蓝显龙租用该车,自己用于网约车经营业务;被查时,蓝显龙驾驶该车运载乘客黄建华,从东莞市凤岗镇去往石排镇;该趟运输是蓝显龙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的,平台显示司机拟收取车费83.32元;蓝显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蓝显龙有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法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笔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运费截图、从业资格证查询截图、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67),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6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