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重兴物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1-26 14: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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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粤重兴物流有限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不罚〔2025〕0001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经调查,现已查明深圳市粤重兴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张光超2024年11月23日10时41分,驾驶车辆粤BGT569重型厢式货车在东莞市桥头镇山和村往东莞市桥头镇东江村方发生事故被调查。经查,该车装载物为泡沫板,从东莞市运送到惠州市仲恺区,该趟运输费用900元人民币归张光超所有,深圳市粤重兴物流有限公司已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粤BGT569未取得《道路运输证》。你公司有涉嫌有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在责令改正限期内,粤BGT569取得《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在责令改正限期内已改正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二、上述事实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如果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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