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2-17 10:28:19
  • 【打印】
  • 分享到:


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CF56989L):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0403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1月15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黄江镇莞深高速周边华南塑胶城路段执法检查时对鄂QLX186大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并询问司机和乘客,经查,车辆所有人为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该车有取得《道路运输证》,有取得恩施-深圳的市际包车线路标志牌,司机有取得《从业资格证》,司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包车合同。其中一名乘客陈述,不认识司机,在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上车的,要到湖南省常德,乘坐车辆要支付车费的。司机陈述,该车是从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发车的到湖北恩施,车上有4名乘客,乘客都是在东莞市黄江镇华南塑胶城上车的,到湖南和湖北,东莞-湖北的车费是两百多元。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鄂QLX186大型普通客车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以上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包车合同、包车线路牌、身份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24),恩施市恒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鄂QLX186大型普通客车不能提供有效包车合同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17日


相关稿件
媒体报道
音频视频
文件
部门解读
图解类
新闻发布会
访谈
其他
网站地图隐私条约免责声明联系我们
主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承办: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政务网 技术支持:开普云  投诉举报电话:0769-12345
粤ICP备19123481号-1  网站标识码:4419000025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