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益迅达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发布机构:本网
  • 发布日期:2025-02-28 16: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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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益迅达运输有限公司:

你(单位)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674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23日11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联合厚街交警大队在东莞市厚街镇旧厚街车站加油站旁对新宁县益迅达运输有限公司湘E83222大型普通客车开展执法检查,经调查,该车辆由深圳松岗发班至湖南省新宁县,查处时,车上共有乘客28名,其中3名乘客在东莞市厚街镇港湾物流园上车,票价为200元,乘客均通过电话和支付车费沿途上车,驾驶员未能提供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及包车合同。后经核实,该公司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省际旅游客运,市际班车客运,省际班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省内旅游客运。湘E83222大型普通客车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含省际定线旅游,市际定线旅游,县际定线旅游,省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该趟运输为包车客运。本机关发现当事人使用湘E83222大型普通客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司机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车辆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司机驾驶证复印件、司机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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