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李兴舟:

你因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我局已对你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因你下落不明,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号为:粤东交罚〔2025〕0082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1月23日09时30分 ,我单位执法人员在东莞市莞深高速黄江镇入口路段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李兴舟使用贵E90C96小型普通客车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经查,车上共有司机一名,乘客十名。其中三名男乘客陈述不认识司机,在深圳市光明区塘家公园外的路边上车的,目的地是贵州省丹寨县,乘坐该车要支付车费,车费是360元、350元。司机陈述,车上乘客都是在东莞市黄江镇公常路某加油站的路边上车的,目的地都是贵州省丹寨县,没有收取车费。李兴舟没有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贵E90C96小型普通客车没有取得《道路运输证》,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驾驶员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视频资料、微信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为证。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序号:44),李兴舟使用贵E90C96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不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情节一般。

二、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罚款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四、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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