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熙然:
你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5〕01000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025年03月12日10时1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李伟伦、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DK9273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所有人是深圳市佳长和实业有限公司,驾驶员孟熙然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孟熙然在东潮出行平台接单运载乘客豆美钊从新瑞第一幼儿园(西门)南侧去京港优贝口腔门诊部,乘客支付了车费84.27元,服务驾驶员从平台收取车费83.77元。乘客付款记录显示“东潮出行-经济型/接单”。本机关认为你孟熙然使用粤BDK9273小型轿车于2025年03月12日10时1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以上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乘车订单信息截图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在广东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你的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03月31日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0485号